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2127号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珠路233号2号楼7层704、705、706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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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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