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麒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民初931号

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胡桂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黄中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冰,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光华家园46号104、105,经营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来,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新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孟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