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麒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723财保21号

申请人: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晋玲,安徽戴晋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胜,安徽戴晋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承建XXX工程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要求申请人向其供应沙石、砖等材料,申请人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强代表申请人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陆续向被申请人供应沙石、砖等材料,合计总材料款为1837047元。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被申请人总计给付了申请人800000元。2016年2月2日,经双方核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材料款1037047元,被申请人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确认。2016年2月被申请人又给付材料款20万元。2016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出具书面委托函要求XXX工程项目建设发包单位XXX公司代为支付所欠款836137元。但至今被申请人及受托人尚未给付所欠材料款,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材料款836137元及逾期利息31355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款91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玉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