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麒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723民初1358号
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8221061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光华家园46号104、105,经营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加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9538632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显兵,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