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麒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麒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723民初1002号
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2923082210617M。
法定代表人:胡桂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黄中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冰,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麒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公园中路西侧4幢8号,现住址蓉城镇经济开发区东河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95386320Q。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来,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显兵,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房地产公司)诉被告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彧建筑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达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麒彧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庆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达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亿达湖滨花园6#、7#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存在问题,判令麒彧建筑公司、合肥建工公司限期整改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二、判令麒彧公司、合肥建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因鉴定产生的吊篮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8日,亿达房地产公司与麒彧建筑公司签订《亿达二三四期住宅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就麒彧建筑公司承接亿达住宅二三四期(3#、6#、7#、8#、9#、12#、13#、16#楼)外墙涂料工程达成协议,合同第十三条第7点约定“结算款的5%作为为期二年的工程质保金,到期无息退还”;2018年1月8日,青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亿达房地产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18年6月6日,亿达房地产公司与麒彧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就麒彧建筑公司承包外墙涂料工程破产重组前后处理的衔接及复工等事项达成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麒彧建筑公司组织实施了合同约定工程的施工,2018年8月31日,案涉的6#、7#楼通过了建设工程单体工程竣工验收,陆续交付业主使用。
2019年4月4日,亿达房地产公司发现6#楼和7#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在三层以上部位出现真石漆起皮脱落现象,具有安全隐患,遂向麒彧建筑公司发出(2018)亿达破管字第432号工作联系函,要求麒彧建筑公司限期整改;2020年9月18日,亿达房地产公司再次向麒彧建筑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再次要求麒彧建筑公司限期整改,但是麒彧建筑公司称真石漆起皮脱落系该工程的主体外墙保温砂浆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告知应该由合肥建工公司实施维修,案涉工程外墙起皮脱落问题至今未予整改。
综上所述,亿达房地产公司认为,合肥建工公司承接案涉工程主体部分,麒彧建筑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外墙真石漆的施工,应该各自履行合同约定的质保内工程保修义务,亿达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为推进破产事务进程,也为维护工程所涉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特具状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麒彧建筑公司辩称:应根据鉴定该是谁的责任,就应该是谁来维修。
合肥建工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主体部分虽由合肥建工公司施工,但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而麒彧建筑公司作为外墙真石漆的施工单位,但未严格按约定工序及规范要求施工,是导致真石漆脱落等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故依法应由麒彧建筑公司承担维修义务,与合肥建工公司无关。案涉工程竣工后,2018年8月31日,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五方主体共同验收,案涉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均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月22日,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并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由此可见,合肥建工公司施工的主体工程部分均已完成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案涉工程主体部分竣工验收合格后,其外墙真石漆工程部分,由亿达房地产公司委托麒彧建筑公司进行施工。根据亿达房地产公司与麒彧建筑公司签订的《亿达二三四期住宅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第六条“工序要求”约定:1、施工主要工序及工艺应满足以下顺序:基面检查→批刮腻子二遍→底漆滚涂→线条分格→弹性中涂→主材喷涂→面漆罩光二遍→根据分格缝粘贴美纹纸后进行细致的打胶。2、乙方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3、基面必须细心修补,修整处接着要平整,与原基面交接要结实。4、腻子必须坚实、牢固、无粉化无起皮;腻子打磨后应打磨平整光滑,并清理干净;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5、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建设方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做好接口、重要部位的处理,确保墙面平整、颜色均匀、线条平直。但事实上,麒彧建筑公司作为6#、7#楼真石漆工程的施工方,其并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外墙腻子及封闭底漆两道工序的施工。这不仅这造成真石漆面层直接附着在基层砂浆上,但两者因系不同材质的建筑材料,热胀冷缩性差异大,日后反复的热胀冷缩,对基层的拉扯会降低基层的抗拉力,进而造成失强剥离的问题,而腻子层可视为柔性材质,可以降低两种材质间的拉应力,有保护基层和真石漆面层的作用。此外,封闭底漆可以起到防水作用,因麒彧建筑公司未做封闭底漆工序,基层砂浆长期暴露于被雨水侵蚀的环境中,雨水一般是弱酸性,水泥砂浆则是碱性材料,长期雨水侵蚀也会导致水泥砂浆中水泥失去碱性,并会失去粘结强度,进而导致真石漆脱落的问题。因此,麒彧建筑公司未按上属约定工序或规范要求施工,系导致外墙真石漆脱落的主要原因,故由此主产生的质量问题,自应由麒彧建筑公司承担维修义务,而与合肥建工公司无关。二、麒彧建筑公司在进行外墙真石漆施工前,并未就合肥建工土建部分向亿达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或任何整改意见,且其事后也已完成外墙真石漆施工,应视为麒彧公司认可合肥建工的施工质量,现其辩称系合肥建工原因所致,显然既没有事实依据也违反合同约定。《亿达二三四期住宅外签涂料施工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接到甲方通知后,配合土建方施工进度,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对相关作业面等进行检查,验收现场交接,并对土建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否则视为乙方认可土建方的施工质量。”但麒彧公司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验收现场交接过程,及进行外墙真石漆施工前,并未就土建质量向亿达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或任何整改意见,并且其事后也已完成外墙真石漆施工,应视为麒彧建筑公司已经认可土建部分质量,故麒彧建筑公司现辩称系由合肥建工公司原因所致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合肥建工公司施工工程部分已经依法验收且质量合格,麒彧建筑公司分包施工的外墙真石漆脱落的质量问题,系因其未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所造成,应由麒彧建筑公司自行承担维修义务,而与合肥建工公司无关,亿达房地产公司要求合肥建工公司承担维修义务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当事人自认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青阳县亿达湖滨花园6#、7#主体工程由合肥建工公司施工,后亿达房地产公司与麒彧建筑公司签订《亿达二、三、四期住宅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由麒彧建筑公司承建二、三、四期(3#、6#、7#、8#、9#、12#、13#、16#楼)等外墙涂料工程。合同签订后麒彧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8年8月31日,案涉6#、7#验收,交付业主使用。2019年4月14日,亿达房地产公司发现6#、7#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在三层以上位置有真石漆起皮脱落现象,存有安全隐患。亿达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和2020年9月18日向麒彧建筑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麒彧建筑公司限期整改,麒彧建筑公司称真石漆起皮脱落系工程主体外墙保温砂浆质量问题所致,应由合肥建工公司维修,因麒彧建筑公司与合肥建工公司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至今未整改,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1年6月1日,亿达房地产公司与麒彧建筑公司、合肥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本院,经亿达房地产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后亿达房地产公司撤回起诉。检测(鉴定)报告鉴定意见:1、青阳县亿达湖滨花园6#、7#楼外墙真石漆脱落原因为墙体基层砂浆粉化、脱落,砂浆拉伸粘结强度不符合《抹灰砂浆技术规程》的规定。2、青阳县亿达湖滨花园6#、7#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基层砂浆质量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4.4.4规定,基层砂浆质量不符合《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中4.0.1规定。
本院认为,亿达房地产公司与合肥建工公司形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肥建工公司承建亿达湖滨花园6#、7#楼主体工程,应按合同约定,本着诚信原则,按质完成合同中所约定工程项目,现案涉6#、7#楼因外墙真石漆起皮脱落,并存有安全隐患,经依法鉴定,案涉6#、7#楼外墙真石漆起皮脱落的原因为墙体基层砂浆粉化、脱落,砂浆拉伸粘结强度不符合《抹灰砂浆技术规程》的规定,案涉工程外墙真石漆工程基层砂浆质量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格》中4.4.4规定,不符合《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中4.0.1规定,是施工方合肥建工公司在承建工程时基层砂浆质量原因,导致案涉6#、7#楼外墙真石漆工程质量存有问题,应由合肥建工公司承担修复、返工义务。由于在本案中无证据证实麒彧建筑公司存在过错行为,故对亿达房地产公司请求麒彧建筑公司整改修复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亿达湖滨花园小区6#、7#的楼外墙真石漆起皮、脱落存有工程质量问题;
二、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标准对亿达湖滨花园6#、7#楼外墙真石漆起皮、脱落问题工程进行修复。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鉴定费60000元,由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芮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章萍
书 记 员 许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