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麒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7民终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8221061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公园中路西侧4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95386320Q(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建工)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亿达公司)及被上诉人安徽麒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麒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172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合肥建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亿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麒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建工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172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改判由被上诉人麒彧公司对亿达滨湖花园6#、7#楼外墙真石漆起皮、脱落问题工程进行修复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麒彧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外墙真石漆的施工单位,但未严格按约定工序及规范要求施工,是导致真石漆脱落等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麒彧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由麒彧公司承担质量维修义务,与合肥建工无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案涉工程主体部分系由合肥建工总包施工。案涉工程竣工后,2018年8月31日,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五方主体共同验收,案涉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均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月22日,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并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由此可见,合肥建工施工的主体工程部分均已完成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案涉工程中外墙真石漆工程部分,系由亿达公司另行委托麒彧公司进行施工,而并非合肥建工负责施工。亿达公司与麒彧公司并就外墙真石漆工程施工单独签订《亿达二三四期住宅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就有关施工要求和工序等作了明确约定。《亿达二三四期住宅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第六条“工序要求”约定:1、施工主要工序及工艺应满足以下顺序:基面检查一批刮腻子二遍一底漆滚涂一线条分格一弹性中涂一主材喷涂一面漆罩光二遍一根据分格缝粘贴美纹纸后进行细致的打胶。2、乙方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3、基面必须细心修补,修整处接着要平整,与原基面交接要结实。4、腻子必须坚实、牢固、无粉化无起皮;腻子打磨后应打磨平整光滑,并清理干净;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5、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建设方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做好接口、重要部位的处理,确保墙面平整、颜色均匀、线条平直。但事实上,麒彧公司作为6#、7#***漆工程的施工方,其并未按上述约定进行外墙腻子及封闭底漆两道工序的施工。这不仅这造成真石漆面层直接附着在基层砂浆上,但两者因系不同材质的建筑材料,热胀冷缩性差异大,日后反复的热胀冷缩,对基层的拉扯会降低基层的抗拉力,进而造成失强剥离的问题。但腻子层可视为柔性材质,可以降低两种材质间的拉应力,有保护基层和真石漆面层的作用。此外,封闭底漆可以起到防水作用,因麒彧公司未做封闭底漆工序,基层砂浆长期暴露于被雨水侵蚀的环境中,雨水一般是弱酸性,水泥砂浆则是碱性材料,长期雨水侵蚀也会导致水泥砂浆中水泥失去碱性,并会失去粘结强度,进而导致真石漆脱落的问题。因此,麒彧公司未按上属约定工序或规范要求施工,系导致外墙真石漆脱落的主要原因,麒彧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故由此主产生的质量问题,自应由麒彧公司承担维修义务,而与合肥建工无关,原审判决认定由合肥建工承担修复、返工义务属事实认定不清。二、案涉《检测(鉴定)报告》刻意回避真石漆施工存在的偷工减料的客观事实,仅说明外墙真石漆脱落系基层砂浆强度不足引起的,但并未说明基层砂浆强度不足的具体原因。但外墙真石漆施工偷工减料,客观上确实存在导致砂浆失强进而造成真石漆脱落的结果。原审判决未对此予以辨别查明,认定由合肥建工承担修复义务,没有事实根据。如前所述,亿达公司和麒彧公司签订的《亿达二三四期住宅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第六条已就案涉外墙“工序要求”作出明确约定。而团:事实上,麒彧公司作为6#、7#***漆工程的施工方,其偷工减料,并未按上述规范要求进行外墙腻子及封闭底漆两道工序的施工。而客观上,这种情形足以导致砂浆失强的结果,进而致使外墙真石漆脱落等质量问题。但原审判决及案涉《检测(鉴定)报告》均回避这一事实及该事实对本案案涉争议质量问题可能造成的影响。合肥建工一审已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一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对青阳县亿达滨湖花园6#、7#楼外墙真石漆脱落质量问题进行复核鉴定或补充鉴定。但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却未予重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第5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第5.1款规定:“应遵循依法鉴定原则、独立鉴定原则、客观鉴定原则、**鉴定原则。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建设领域有关的标准、技术文件要求”。第5.3款规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地进行鉴定,并对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但案涉《检测(鉴定)报告》并未对合肥建工提出的事实进行科学、客观、独立、**地进行复核,显然违反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的基本原则,其鉴定结论依法不足以采信。而原审判决忽略麒彧公司存在偷工减料这一重要事实,认定合肥建工承担维修义务,没有事实根据,应予纠正。三、麒彧公司在进行外墙真石漆施工前,已与合肥建工完成验收现场交接,但麒彧公司并未就合肥建工土建部分向亿达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或任何整改意见,且其事后也已完成外墙真石漆施工,按约定应视为麒彧公司认可合肥建工的施工质量,即使出现质量问题,也应由麒彧公司自行承担质量维修义务。《亿达二三四期住宅外签涂料施工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接到甲方通知后,配合土建方施工进度,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对相关作业面等进行检查,验收现场交接,对并土建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否则视为乙方认可土建方的施工质量。”但麒彧公司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验收现场交接过程,及进行外墙真石漆施工前,并未就土建质量向亿达公司提出异议或任何整改意见,并且其事后也已完成外墙真石漆施工,应视为麒彧公司已经认可土建部分质量,即使造成了损失,麒彧公司因存有过错,依法应当由麒彧公司来承担。否则,如麒彧公司不管案涉工程外墙面是否满足真石漆施工条件或是否存在隐患,或者其知晓不具备施工条件或存在隐患,但仍径直进行施工,却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显然既不公平合理,也与麒彧公司自身约定义务相悖。综上,麒彧公司分包施工的外墙真石漆脱落的质量问题,系因其未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所造成,应由麒彧公司自行承担维修义务,而与合肥建工无关,原审判决认定合肥建工承担维修义务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 亿达公司辩称:我方对一审判决无异议。上诉人的上诉状是对麒彧公司的意见,两个施工单位总有一个单位需要承担责任,我方认为两个公司一起承担责任或者任一公司承担责任都可以,这是两个施工单位之间的异议,与我公司无关,请法院依法判决。 麒彧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也未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应当予以维持。一、6#、7#楼外墙真石漆脱落不是麒彧公司造成的,麒彧公司不应当承担整改修复责任。根据《检测(鉴定)报告》(报告编号:JNJJ22NJ001737)的鉴定意见:1.青阳县亿达湖滨花园6#、7#楼外墙真石漆脱落的主要原因为墙体基层砂浆粉化、脱落,砂浆拉伸粘结强度低不符合《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的规定。2.青阳县亿达湖滨花园6#、7#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基层砂浆质量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4.4.4规定,基层砂浆质量不符合《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中4.0.1规定。麒彧公司与亿达公司签订《亿达二三四期住宅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第五条“工程质量要求”及第六条“工序要求”的约定进行施工,所用材料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未遗漏工序。现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青阳县亿达湖滨花园6#、7#楼外墙真石漆脱落是由麒彧公司未按约定工序及规范要求施工或偷工减料造成的,麒彧公司不应当承担整改修复责任。二、麒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无过错。6#、7#楼外墙真石漆工程虽由麒彧公司施工完成,但造成真石漆脱落的主要原因是:1.墙体基层砂浆粉化、脱落,砂浆拉伸粘结强度低不符合《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的规定。2.青阳县亿达湖滨花园6#、7#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基层砂浆质量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4.4.4规定,基层砂浆质量不符合《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中4.0.1规定,因此合肥建工承接案涉工程主体部分,其未严格按照工程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应当承担整改修复责任。虽然麒彧公司在进行外墙真石漆工程施工前,已与合肥建工完成现场交接,未向合肥建工提出异议或任何整改意见,但墙体基层砂浆粉化、脱落,砂浆拉伸粘结强度低不符合《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的规定并非肉眼可见的质量问题,需要专业人士进行专业鉴定才能鉴别出质量问题,就连前期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五方主体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都未查验出该工程基层砂浆质量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4.4.4规定,基层砂浆质量不符合《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中4.0.1规定,而是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因此不能将该验收义务完全转嫁给麒彧公司以致认定麒彧公司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也认定,是合肥建工在承建工程时基层砂浆质量原因,导致案涉6#、7#楼外墙真石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本案中无证据证实麒彧公司存在过错行为,从而驳回了亿达公司请求麒彧公司整改修复的请求。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配得当,6#、7#楼外墙真石漆脱落不是麒彧公司造成的,麒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整改修复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合肥建工的全部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亿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亿达湖滨花园6#、7#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存在问题,判令麒彧公司、合肥建工限期整改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二、判令麒彧公司、合肥建工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因鉴定产生的吊篮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青阳县亿达湖滨花园6#、7#主体工程由合肥建工施工,后亿达公司与麒彧公司签订《亿达二、三、四期住宅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由麒彧公司承建二、三、四期(3#、6#、7#、8#、9#、12#、13#、16#楼)等外墙涂料工程。合同签订后麒彧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8年8月31日,案涉6#、7#验收,交付业主使用。2019年4月14日,亿达公司发现6#、7#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在三层以上位置有真石漆起皮脱落现象,存有安全隐患。亿达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和2020年9月18日向麒彧建筑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麒彧公司限期整改,麒彧公司称真石漆起皮脱落系工程主体外墙保温砂浆质量问题所致,应由合肥建工维修,因麒彧公司与合肥建工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至今未整改,故诉至该院。另查明,2021年6月1日,亿达公司与麒彧公司、合肥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该院,经亿达公司申请,该院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后亿达公司撤回起诉。检测(鉴定)报告鉴定意见:1、青阳县亿达湖滨花园6#、7#楼外墙真石漆脱落原因为墙体基层砂浆粉化、脱落,砂浆拉伸粘结强度不符合《抹灰砂浆技术规程》的规定。2、青阳县亿达湖滨花园6#、7#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基层砂浆质量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4.4.4规定,基层砂浆质量不符合《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中4.0.1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亿达公司与合肥建工形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肥建工承建亿达湖滨花园6#、7#楼主体工程,应按合同约定,本着诚信原则,按质完成合同中所约定工程项目,现案涉6#、7#楼因外墙真石漆起皮脱落,并存有安全隐患,经依法鉴定,案涉6#、7#楼外墙真石漆起皮脱落的原因为墙体基层砂浆粉化、脱落,砂浆拉伸粘结强度不符合《抹灰砂浆技术规程》的规定,案涉工程外墙真石漆工程基层砂浆质量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格》中4.4.4规定,不符合《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中4.0.1规定,是施工方合肥建工在承建工程时基层砂浆质量原因,导致案涉6#、7#楼外墙真石漆工程质量存有问题,应由合肥建工承担修复、返工义务。由于在本案中无证据证实麒彧公司存在过错行为,故对亿达公司请求麒彧公司整改修复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亿达湖滨花园小区6#、7#的楼外墙真石漆起皮、脱落存有工程质量问题;二、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标准对亿达湖滨花园6#、7#楼外墙真石漆起皮、脱落问题工程进行修复。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鉴定费60000元,由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经依法鉴定认为案涉6#、7#楼外墙真石漆起皮脱落的原因为墙体基层砂浆粉化、脱落,砂浆拉伸粘结强度不符合《抹灰砂浆技术规程》的规定,案涉工程外墙真石漆工程基层砂浆质量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格》中4.4.4规定,不符合《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中4.0.1规定,系施工方合肥建工在承建工程时基层砂浆质量原因,导致案涉6#、7#楼外墙真石漆工程质量存有问题,判决应由合肥建工承担修复、返工义务,并无不当。合肥建工上诉称案涉6#、7#楼因外墙真石漆起皮脱落根本原因系麒彧公司未严格按约定工序及规范要求施工导致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合肥建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 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婳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