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4民初1714号
原告:江西南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瑞州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969472492。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告:江西建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筠阳街办清高路西侧瑞鸿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871052509。
法定代表人:聂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南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的重要事实要等另一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才能确定,待另一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确定后再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南硕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66元,减半收取计5183元,原告江西南硕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罗望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畏
书记员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