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南硕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远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22执20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南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江西远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
法定代表人:鲍平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的江西南硕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执行江西远投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922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17元、案件执行费1166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龙光明
审判员 郭仕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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