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精彩无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精彩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周村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0303民初7277号
原告山东精彩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与被告淄博市周村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邓庆、寇丽玲、纪万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庆、寇丽玲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创公司、纪万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关于原告享有的追偿权,本院已生效的(2016)鲁0303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已予以确认。因作为本案事实基础的贷款合同所涉担保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原告在前述案件中无法足额追偿代偿款,对于差额部分,原告有权依法向本案各被告主张。故对原告诉求被告中创公司、纪万里分别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1641.36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诉。
被告淄博市周村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纪万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山东精彩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偿款11641.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4.14元,由原告山东精彩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82.14元,被告淄博市周村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纪万里分别负担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维丽 人民陪审员  巩国卿 人民陪审员  李玉贵
书 记 员  田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