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2805号
申请人: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标,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琅洪。
申请人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予以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为此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并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来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侍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