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636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高新科技创业园北三环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53918342P。
法定代表人:杨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U9WM53。
法定代表人:楼琅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尧,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弘懿,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2021年4月13日,被告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6月11日,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反诉原告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553.86元,减半收取计2776.93元,由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12.5元,减半收取计756.25元,由反诉原告重庆三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娟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可
书 记 员 丁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