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925行初158号
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高新科技创业园北三环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射阳县税务局,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西路8路。
法定代表人杨坤勇,该局局长。
第三人射阳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解放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康,该中心主任。
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射阳县税务局及第三人射阳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确认违法及赔偿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射阳县税务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多
人民陪审员 徐 玲
人民陪审员 戴拥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夷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