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925行初24号
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高新科技创业园北三环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标,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扬,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医疗保障局,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发鸿街12号。
法定代表人韩步阳,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陈少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林,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射阳县医疗保障局要求确认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射阳县医疗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多
人民陪审员 孙秀爱
人民陪审员 戴拥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夷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