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宏山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7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大兴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宏山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成安县商城工业区经五路东纬七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小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贤,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宏山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4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共签订了三份书面合同,即《工业品买卖合同》、《PVUT-6钢瓶超声测厚探伤仪技术协议》和《设备合同延续供货备忘录》,应结合三份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另外,案涉货物及相应的运输车流水线是否实际使用、未使用原因应进一步核实,以便查明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4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白 燕
审判员 武运红
审判员 梁国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