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082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1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高新科技创业园北三环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楼,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上诉人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江苏赛福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东
审判员 张晨阳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成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