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泽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上民二初字第1352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安凤仪家园21幢1单元401室。
被告:杭州泽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复兴街439号-1。
法定代表人:夏来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荣,该单位职员。
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杭州泽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8年10月,原告承建被告位于余杭区崇贤镇鸭兰村小学的路面沥青施工工程。该工程于2008年10月29日完工。被告仅支付给原告部分工程款,并向原告交付了金额为65000元的支票,因该支票被退票,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泽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5000元,于2008年12月25日前支付。
二、原告***与被告杭州泽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余杭区崇贤镇鸭兰村小学路面沥青施工工程的全部施工款已结算完毕。
三、案件受理费1538元,因调解结案,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退回原告鲁国华769元,剩余案件受理费769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杭州泽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将应由其负担的384.5元,于2008年12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四、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丽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洪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