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泽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上民二初字第180号
原告***,女,1952年8月14日生,汉族,系浦江县奥林体育用品厂个体业主,住浦江县望江新村110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单位职员。
被告杭州泽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复兴南苑22-5-103室。
法定代表人夏来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干财德,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迪亚,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泽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方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元,由原告周方珍负担909元,退回原告周方珍909元。
审 判 长 施金良
审 判 员 宓旭庆
代理审判员 ***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洪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