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泽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上民二初字第180

原告***,女,1952年8月14日生,汉族,系浦江奥林体育用品厂个体业主,住浦江县望江新村110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单位职员。

被告杭州泽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复兴南苑225103室。

法定代表人夏来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干财德,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迪亚,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泽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325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方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元,由原告周方珍负担909元,退回原告周方珍909元。

 

 

 

 

   施金良

  员 宓旭庆

代理审判员 ***

 

OO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