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天德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海天德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恢719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95年01月24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西安海天德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海天德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3269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西安海天德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故原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申请人申请事项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