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491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浪潮天元通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洪志。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浪潮天元通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