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通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浪潮天元通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2680号

原告:**,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负责人:苏某。

被告:浪潮天元通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浪潮天元通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卢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