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2680号
原告:**,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负责人:苏某。
被告:浪潮天元通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浪潮天元通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卢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