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8民初352号
原告:陕西誉科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浪潮天元通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浪潮科技园S06号楼4-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陕西誉科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浪潮天元通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誉科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5日以双方已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誉科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誉科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陕西誉科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