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北***西街**。
法定代表人马利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华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杭州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华澳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20425元及利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19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华澳能源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华澳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沂华澳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对被执行人临沂华澳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因未找到被拘留人,拘留未果。
4、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对执行人临沂华澳能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10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华澳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未查到有效的可供实际执行的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