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医药(北京)有限公司

信利来(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与北京佳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5260号
原告:信利来(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陈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女,信利来(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佳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1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
原告信利来(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佳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信利来(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利来(北京)医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利来(北京)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康临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雪
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