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35557号
原告:京东医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1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金恩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赟,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麒麟中街24号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何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美华,系该司职员。
原告京东医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东医药(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东医药(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21770.5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21770.54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经销协议,原告授权被告作为本协议产品的经销商,经销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同时约定双方采用月结45天模式结算,双方每月月初对上月的购进数量、金额进行对账,双方确定货款金额后,被告收到发票后45天内将货款金额汇款至原告指定的账户内。但是,被告从2021年4月开始连续逾期支付货款。2021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函后,被告对函件金额进行回复认可截止2021年10月22日应付金额为3021770.54元。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综上,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签订的《产品经销协议》,双方之间成立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由于公交割原因以及还完疫情贷款后,资金链出现严重短缺,公司流动资金不足,资金紧张限制了还款能力,未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经被告财务及采购确认,确认拖欠原告货款为3021770.54元。对于原告主张支付的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2021年11月1日)和计算方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没有异议。二、请求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由原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产品经销协议》未明确约定被告未支付涉案货款时需承担原告为追讨涉案贷款而支出的保全费,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保全费为诉讼中的必要支出费用,故原告主张该项诉请,依据不充分,不应获得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产品经销协议》,其中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供应产品(以下称为“协议产品”)给乙方销售,并授权乙方作为相关产品的经销商之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双方经营资质确认。1.1甲方已获得合法生产或经营协议产品所需的全部许可、特许、政府批准,且该等许可、特许、政府批准至本协议履行完毕时一直保持完全的效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证照复印件、药检报告、价格批文、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相关资料等销售所需文件。甲方提供的产品资料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后最长不超过15日内向乙方提供更新后的文件资料。1.2甲方如为经销商,还应同时提供生产企业、代理商及产品本身的相关文件资料,且甲方确认其已取得产品的经销授权且有权授权乙方销售相关产品,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1.3乙方是具有销售相关产品资质的企业法人,包括具备在互联网上提供药品信息发布及交易的资格,根据甲方的需要,乙方可向甲方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证明文件、业务人员授权书、收货人员授权书等文件资料。第二条经销条款。2.1产品经销范围: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本协议产品的经销商,经销范围包括乙方自营的实体店、整个互联网终端,其中互联网终端包括但不限于官方B2C网站、第三方电商平台、APP、微商城、E+等。2.2经销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2.3经销期限内,乙方有权在上述经销范围内销售和推广协议产品,甲方有义务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书。甲方未及时提供的,不影响乙方作为协议产品经销商的法律地位,乙方可自主在上述经销范围内销售和推广协议产品。2.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约定的销售范围以外销售协议产品或者向其他任何渠道供货,否则,经书面通知整改后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5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供货或者终止乙方的经销权(除非乙方存在将导致合同解除的严重违约例外),否则甲方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及投入的费用。第七条货款的结算。7.1双方采用下述方式进行结算:双方采用月结45天模式结算。结算周期自乙方验收入库之日起计。双方每月月初对上月的购进数量、金额进行对账,双方确定货款金额后,乙方收到发票后45天内将货款金额汇款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内。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协议履行期间,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及附件中任何约定而致使另一方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有权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方要求其予以纠正并赔偿。如因违约方违反本合同致使守约方发生任何费用、支出、责任或损失,违约方应就此对守约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保障守约方不受损害。13.2甲方应保证稳定的货源供应,因为产品缺货将会导致乙方向消费者进行索赔并导致乙方商誉受损。甲乙双方同意,甲方确认接受订单后,甲方逾期供货的,甲方按照当期订单总金额的1%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选择取消当期订单,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已经支付了货款的三日内退还。13.3如因甲方供应产品受到监管部门的禁止或限制的,乙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甲方按照假一罚十方式支付违约金,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概由甲方承担。13.4如因甲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价格欺诈、虚假宣传、标示存在错误、说明书与产品实际不符、产品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消费者投诉、索赔或者行政机关查处的,乙方有权披露甲方,甲方应当积极向消费者进行协商解决,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乙方免于行政处罚。乙方可选择与消费者进行和解、调解、索赔,甲方承担乙方向消费者支付的相关费用及赔偿金。乙方因此被行政处罚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及处罚金。乙方因此商誉受损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索赔。13.5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经销范围和价格进行销售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决合同。等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货。2021年10月25日,原告制作《对账函》,载明:截止2021年10月22日,本公司应收贵公司货款共计3279929.93元。被告在收到上述函件后,在“数额不符及说明事项处”处手写“我司应付金额为3021770.54元”并加盖公章。原告对被告确认的应付款金额3021770.54元无异议,并因被告未支付上述货款而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产品经销协议》、《对账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产品经销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021770.5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21770.54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京东医药(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21770.54元及利息(利息以3021770.5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8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548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京东医药(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5487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张兰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