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医药(北京)有限公司

京东医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普安法玛西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6530号
原告:京东医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恩林,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普安法玛西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44号1层106号。
负责人:徐晓峰。
京东医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普安法玛西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京东医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京东医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