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1民初4376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实习),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钦州市北部湾大道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8071831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明确,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