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26民初169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1月26日。
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81年4月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保证人***产权证号为淅川县房权证金河镇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约4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对保证人***产权证号为淅川县房权证金河镇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