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航建工集团湖州康山建设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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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2执异1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中航建工集团湖州康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梦溪路398号五楼50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强。
第三人:张建强,男,196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北部湾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龙。
本院在执行**与中航建工集团湖州康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建工康山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21年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诉中航集团康山公司、张建强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浙050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载明“一、中航建工康山公司应支付**工程款5511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5元,中航建工康山公司负担”。因中航建工康山公司未按期履行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浙0502执1896号,因中航建工康山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中航建工康山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1800万元,现有股东两名。其中张建强持股95%,认缴30210万元,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认缴1590万元,于2040年12月31日前缴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考虑到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执行程序在程序保障上不同于诉讼程序,故在本案第三人张建强去向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为被执行人。至于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后,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视为放弃相应的法律权利,根据**提供的证据初步能证明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虽未届出资期限,但中航建工康山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下,符合上述规定第十七条的构成要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2021)浙0502执189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5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驳回**要求追加张建强为(2021)浙0502执189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徐锋
审判员林哲一
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金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