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执21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北部湾大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807183110。
法定代表人:李世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21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31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11月2日起多次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金融证券、对外股权投资、车辆登记信息,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3、本院到钦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短信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1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珠敏
审 判 员 艾 彬
审 判 员 孟凡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 欢
书 记 员 尉言智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