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480号之一
原告:北京沃创易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洋路168号院A060室。
法定代表人:莘英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蔚芜,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黑龙冰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13层1609室。
法定代表人:黄涛。
被告:北京黑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245。
法定代表人:王昉伟。
被告: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9号(二车间机械房)00单元0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单志宏。
原告北京沃创易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黑龙冰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黑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沃创易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刘冬辉
人民陪审员 王淑洁
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
二O二O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