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沃创易文化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2480号之一
原告:北京沃创易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洋路**院**。
法定代表人:莘英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蔚芜,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黑龙冰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院**楼****v>
法定代表人:黄涛。
被告:北京黑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北京基金小镇大厦**245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昉伟。
被告: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华路**(二车间机械房)******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单志宏。
原告北京沃创易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黑龙冰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黑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黑龙国际冰雪装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沃创易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刘冬辉
人民陪审员  王淑洁
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