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791号
申请人:合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5711078H。
法定代表人:贾贤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林,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财富广场C座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24345F。
法定代表人:陈对航,执行董事。
申请人合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4元,由申请人合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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