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18008号
原告:合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5711078H。
法定代表人:贾贤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林,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管委会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24345F。
法定代表人:陈对航,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合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