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14660号
申请人: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朝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满,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对航。
申请人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冬梅
人民陪审员  蒲黎明
人民陪审员  武 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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