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146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朝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满,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对航。
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皖0103民初146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冬梅
人民陪审员  蒲黎明
人民陪审员  武 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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