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执27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现住所湖南省芷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对航,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劳仲案字(2016)第32号仲裁调解书,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经查: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泉劳仲案字(2016)第32号仲裁调解书中写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双方配合办理,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该款项打入申请人指定账户。
本院认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泉劳仲案字(2016)第32号仲裁调解书中未明确写明该医疗补助金的具体金额,后经本院调查,由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8月11日出具的伤残待遇核定表中,经办机构核定意见明确写明:“同意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4000元,”故而认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金额为核定的144000元,该笔款项已实际发放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长 宋 遥
执行员 李玉宝
执行员 沈志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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