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安徽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管委会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24345F。
法定代表人:陈对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元飞,安徽云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安徽云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42元,减半收取9971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慧
审 判 员  洪增余
审 判 员  王宇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刘女
书 记 员  施 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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