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803财保1018号 申请人: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关西侧(***关采石厂部分场地)。 法定代表人:祁明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管委会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对航。 申请人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道××镇××楼××室[皖(2018)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3号、0××2号、0××9号、0××5号、0××5号、0××2号、0××0号、0××6号、0××2号、0××6号、0××9号、0××3号、0××1号、0××4号、0××7号、0××9号、0××6号、0××3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申请人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道××镇××楼××室[皖(2018)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3号、0××2号、0××9号、0××5号、0××5号、0××2号、0××0号、0××6号、0××2号、0××6号、0××9号、0××3号、0××1号、0××4号、0××7号、0××9号、0××6号、0××3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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