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民初494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崔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红,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王串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一号路康乐道清水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桥,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智辰,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奕凯,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王串场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丽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华 茜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民初494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崔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红,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王串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一号路康乐道清水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桥,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智辰,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奕凯,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王串场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丽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华 茜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