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东民五初字第00056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廊坊荣盛物业沈阳公司安保主管,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号广乐大厦902室。
负责人:魏来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飞,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系***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501-1室。
法定代表人:衡清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飞,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系***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与被告***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分公司)、***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常凤书、郭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到被告***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工作,在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大东工厂担任保安主管职务,约定税后每月工资为6500元,被告按照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给我缴纳的五险一金,但原、被告约定的是按原告月工资6500元缴纳社会保险。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跟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2015年3月被告给我开工资1620元,4月开了307元,至今尚欠4880元及6200元工资。被告在不具备保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对外从事保安服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支付原告经济补偿赔偿金;2、被告支付原告1.5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9750元;3、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015年3月4880元、4月6200元。
被告***沈阳分公司辩称: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也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5个月975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是在工作中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及考勤管理规定,因此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3月、4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被告已经足额支付工资,不存在差额部分,原告工作岗位是保安员,工资标准为1300元每月,工资标准是同工同酬,所有保安的工资都是一致的,原告就是保安员,从未履行过主管职责,公司也没有保安主管的岗位。原告要求被告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9750元、支付2015年3月、4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被告***公司的答辩意见同***沈阳分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入职被告***沈阳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原告与被告***沈阳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2014年9月30日,原告与***(辽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2015年5月21日,***(辽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原告无故旷工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二被告补缴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住房公积金;补缴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差额部分。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过仲裁的诉讼请求系要求二被告补缴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住房公积金;补缴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差额部分。原告对上述诉讼请求已在庭审时撤回。现原告要求被告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9750元、支付2015年3月、4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梅
人民陪审员 常凤书
人民陪审员 郭 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敏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