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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某某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4民初1549号
原告:***。
被告:***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号广乐大厦902室。
负责人:黄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
被告:***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501-1室。
法定代表人:衡清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
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忆军
审判员  刘 鹏
审判员  顾志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