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民初650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飙,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滨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淮滨县开发区东大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3384674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淮滨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43.42元,减半收取2,27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