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5民初532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淮滨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滨县金谷大道与大棚街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飙,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淮滨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