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1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民初字第2048号
原告苏州三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新颜东路1号琴湖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森林,公司职员。
被告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路新站花园7号楼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01号D商场1008室。
法定代表人金善朝,总经理。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三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三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俞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