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牟会忠、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诸民初字第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被告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下路201号D商场1008室。
被告诸城市水利水产局,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17号。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市水利水产局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诸城市水利水产局尚未支付给×××公司公司或×××公司的工程款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诸城市水利水产局尚未支付给×××公司或×××公司的工程款16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