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05民初255号
原告:广西展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大沙田经济开发区兴象路西一里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4278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信息产业园D-12号桂林电商谷B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4824571K。
法定代表人:魏承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展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现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展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