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财保87号
申请人:***,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871500。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36011903110053。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江西文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54442664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999号金久国际大厦B座427室(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74279462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文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706室(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76887736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文翔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文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9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号ANAC533Z0120Q000002L《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文翔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文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69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