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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与江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3财保807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713F。 负责人:欧阳品华,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7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12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西文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7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筑有限公司、***、江西文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有限公司、***、江西文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