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3财保9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号平房**栋*户,身份证号码:3601041964********。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江西文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金环三路东亚盛世滨江28楼。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江西文翔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赣0103财保91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青山湖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2×××72_20000)存款5370400元(实际冻结5575.97元),在江西银行南昌万寿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2×××08)存款5370400元(实际冻结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2×××79)存款5370400元(实际冻结845.6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省行营业部新街所银行账户(账号:15×××18)存款5370400元(实际冻结685.10元),在交通银行南昌洪城大市场支行银行账户(账号:361900614278000010202)存款5370400元(实际冻结619.85元),在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莲西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2×××58-000000)存款5370400元(实际冻结131.38)、(账号:62×××76-000000)存款5370400元(实际冻结63.47元);查封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1111号玺园住宅小区12栋1**2503室,位于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703、705室的房产及牌号为赣A×××××,赣M×××××车辆。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青山湖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2×××72_20000),在江西银行南昌万寿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2×××08),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2×××79),在中国工商银行省行营业部新街所银行账户(账号:15×××18),在交通银行南昌洪城大市场支行银行账户(账号:361900614278000010202),在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莲西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2×××58-000000),在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莲西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2×××76-000000)的冻结。
二、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1111号玺园住宅小区12栋1**2503室,位于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703、705室房产的查封。
三、立即解除的被申请人***所有的牌号为赣A×××××,赣M×××××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