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9734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鸿雁,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康尔美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00号(时代豪苑)D幢2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康尔美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重庆康尔美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重庆康尔美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吴娇
书记员谢华圆